网站入侵

入侵网站,破解服务,入侵服务,渗透测试,网络安全

黑客推倒法制(反黑客攻击)

本文目录一览:

世界五大黑客是谁啊?

用自己的技术做好事的黑客被称为“白帽”黑客。白帽黑客用来指那些有道德的黑客,这些合法的黑客通常受雇于公司,来检测公司内部系统的完整性。另外一些白帽黑客,尽管没有得到公司的允许而进入其系统,然而他们致力于维护法制而不是破坏法制,渐渐得,他们有了自己独特的特征。本文选择了五大顶级合法黑客和他们的科技创新,以下是他们的故事:

1Stephen Wozniak:别号WOZ

经常被称为苹果公司创始人乔布斯第二。他和乔布斯一起创建了苹果计算机。WOZ开始他的黑客生涯是通过制作蓝盒子,这是一种通过绕路技术,使用户可以免费得打长途电话。WOZ和乔布斯把这些蓝盒子卖给他们的同学,甚至还曾经用这个蓝盒子电话冒充基辛格给教皇打电话。

WOZ大学中途退学后发明了自己的计算机。乔布斯建议将这种计算机作为自己装配的计算机电路板出售,这就是最初苹果计算机的原型。他们以666.66美元每台的单价将苹果计算机卖给一个当地经销商。

WOZ现在致力于慈善事业,已经不在苹果公司做全职工作了。他现在似乎“收养“了整个拥有不少亚裔学生的洛斯加图-萨拉托加联合高中校区,亲自向学生和老师受教,并且捐赠一些一流的设备

2. Tim Berners-Lee

他被认为是万维网的创始人。他曾经被冠以无数美誉其中就包括千禧世纪发明奖。当他还就读于牛津大学的时候,他和他的同学被发现用计算机盗取密码,因此被禁止使用学校计算机。

Tim Berners-Lee认为超文本应该和计算机网络联系起来。当他回忆他是如何实现将二者结合起来的时候,他说:我只是将超文本和TCP以及DNS联系起来,就这样万维网产生了。

在万维网产生之后,他在麻省理工大学创建了万维网协会。这个协会的会员称他们自己为:一群聚在一起研制网页规则的会员群体。Berners-Lee的万维网以及万维网协会所制定的所有规则都没有申请专利,也没有要求任何版税。

3. Linus TorvaldsTorvalds

创造了Linux这个以Unix为基础的操作系统。他把自己成为工程师。它说自己的理想很简单:我只是想从制造世界上最好的操作系统中得到乐趣。Torvalds的黑客生涯开始于十几岁的时候,在一个家庭用8位机上,使用汇编语言编写了一个Commodore Vic-20微程序,之所以使用汇编语言,主要原因是他那时还不知道有其他的编程工具可用。1991年夏,也就是李纳斯有了第一台PC的六个月之后,李纳斯觉得自己应该下载一些文件。但是在他能够读写到磁盘上之前,他又不得不编写一个磁盘驱动程序。同时还要编写文件系统。这样有了任务转换功能,有了文件系统和设备驱动程序,就成了Unix,至少成了 Unix的内核。Linux由此诞生了。之后他向赫尔辛基大学申请FTP服务器空间,可以让别人下载Linux的公开版本,为Linux使用GPL,通过黑客的补丁将其不断改善,使其与GNU现有的应用软件很好地结合起来。通过这种方式,Linux一夜之间就拥有了图形用户界面,别且不断的扩张。为表扬他的突出贡献,有一颗小行星以他的名字命名,并获得来自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和芬兰赫尔辛基大学的荣誉博士学位,而且被称为“60年代的英雄”。

4. Richard Stallman

Stallman,得名于GNU工程,在这个工程里他致力于开发一套免费的操作系统。为此他成为免费软件的精神领袖。他的著名的“严肃的传记”称:收费的软件使用户无助并且独立,不能分享也无法更换使用。一个免费的操作系统对于人们自由使用计算机时至关重要的。

Stallman在其在麻省理工上学期间开始黑客生涯。而他在Emac等项目上更是成为职业黑客。他严厉批评计算机介入实验室的行为。每当一个实验室计算机的密码被安装,他都要把它攻破改设置成初始化状态,然后发邮件给这个计算机的用户,通知他们密码已经被移除。

Stallman的免费软件征途同打印机一同开始的。MIT人工智能实验室买的第一台打印机附带有驱动程序的源代码,MIT人工智能实验室的黑客们可以自己修复打印机驱动程序的bug,或者根据自己的需要修改打印机的驱动程序,这为他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后来, MIT又买了一台激光打印机,这次厂商只提供了二进制的打印机驱动程序,它是MIT仅有的一个没有源代码的软件。出于工作的需要,Richard Stallman想修改一下这个驱动程序,但是他无法做到,因为他没有驱动程序源代码。这给工作带来很多不便。也更加使Stallman认识到免费软件的价值。

Stallman目前仍致力于免费软件事业的开发。他反对数码版权的保护,他认为附带源代码的行为才是符合职业道德标准的。他得到了很多任何,包括很多奖项,以及荣誉博士学位的殊荣,目前是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

5. Tsutomu Shimomura

Tsutomu Shimomura的成名很不幸,他被黑客Kevin Mitnick袭击,后来他将帮助美国联邦调查局抓获Kevin Mitnick作为自己的事业。

Tsutomu Shimomura抓获Kevin Mitnick的事迹是值得赞扬的,然而在过程中,Tsutomu Shimomura也曾入侵ATT电话公司的服务器,监听美国国会山的通话状况,有一次他监听国会山电话的时候,联邦调查局的调查员就在旁边和他一起。Shimomura用他自己修改过的TCPDUMP版本来记录了KEVIN MITNICK攻击他系统的记录,并且依靠电话公司技术员的帮助,使用频率方向侦测天线,通过对载有方位信息的调制信号的分析,找出了米特尼克的公寓。后来他将此事写成书,随后改编成了电影。

中国黑客对乐天宣战对乐天此有什么影响?

对乐天到没什么影响,

但国内网民的一致叫好却暴露了中国社会的脆弱根源。

黑客本身是违法的,因为自称爱国就可以博取掌声。那也就意味着中国人民愿意为一时的爱国举动而付出无视法律准绳破坏自己法制的代价。

为了一时的需求而不在乎一切底线,这难道不正是今天社会信任感缺失,基本价值崩塌,成为互害模式的根源吗?

你自己选择了黑暗的道路,却不知道为什么陷入灾难,其实都是你自己造成的。

国家级黑客行为 有对应的国际法吗

目前世界各国的网络立法仍然停留在制定各个单行条例的层面上,条理和层次较为混乱。例如我国的网络立法就存在以下十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

《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

《公安部关于防病毒卡等产品属于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

……

这么多的单行条例和规章,法律专业人士看了都头痛,IT界的大忙人们更是无法尽览。

三、 国际法律合作是根治黑客行为的关键

互联网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它的国际化。在网路上,千里之外的信息可以瞬间获得,当然,千里之外的某一黑客行为也会对我们的生产生活产生巨大的破坏。黑客犯罪是一种国际化的犯罪,它危害到了整个世界的网络安全。因此世界各国应该联合起来,进行广泛的合作和研讨,象打击国际恐怖活动一样打击黑客犯罪。

1、 发达国家应该在技术上负起责任,共享核心技术

互联网领域是典型的高科技领域,某些核心技术至今只掌握在某些发达国家手里,而这些核心技术是打击黑客犯罪� 手锏。只有发达国家将这些核心技术与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共享,才能从整体上提高国际社会的防黑反黑水平,为打击黑客犯罪奠定基础。

2、 发展中国家应当提高反黑意识,负起社会责任

黑客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在发达国家由于网络的普及率非常高,作用非常大,所以黑客犯罪的影响也很大;而在一些落后国家,网络还没有得到普及,黑客行为对其影响微弱,政府的反黑、防黑意识也相应地较为缺乏,从而为黑客提供了“避风港”。

这种法律上的空白地带对于国际反黑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加强国际合作首先要提高某些发展中国家领导人的反黑意识,使这些国家自觉自愿地负起国际责任。

3、 制定国际反黑公约

对于国际性的犯罪,国际社会往往制定相应的国际公约予以制裁。例如,对于贩毒、劫机、国际恐怖活动等等,都已经有了专门的国际公约。现在,国际社会急需制订反黑公约,以使各国国内法律相互接轨,形成一个严密的国际法律合作体系。同时,该公约的制定也会给反黑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一个普遍接受的规则,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磨擦。

四、 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从本质上讲,黑客是Internet世界中的盗贼与恐怖主义分子。“树欲静而风不止”,要他们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是不可能的。如何对付黑客,捍卫网络安全,已成为世界各国众所关注的一个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制、技术与加强安全意识三方面着手。

美国早在1986年便制定了成文法律,打击电脑网络犯罪。欧盟执委会在今年2月宣布,将起草一份计划以对抗网络犯罪。日本政府在2月20日紧急实施“禁止不正当存取法”,加强对黑客的处罚。德国有关人士呼吁政府修订现有的网络安全法律,以更严厉的措施严惩电脑黑客。

我国在1994年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增加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是我国司法机关打击计算机罪犯的重要法律武器。

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不懈努力,黑客行为是能够控制的。

【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黑客简介

.黑客文化之私有Unix的时代

.黑客文化之早期的免费Unix

.黑客只是一般犯罪

关于网吧黑客的问题!!黑客大吓们进~:

黑客活动的日益猖獗,促使各国政府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增加经费投入、加紧培养网络安保人才及完善法制建设等手段,加紧研究对付黑客的策略,加大对黑客的打击力度。

黑客操纵网上招标犯什么罪

(一)规制黑客行为的立法概况

我国规制网络黑客行为的法律框架。在法律层面上主要有1997年刑法,将两种黑客行为规定为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上,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针对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的规范性文件;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6年4月9日,邮电部发布《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1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4月,公安部发布《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另外,司法解释方面,2011年“两高”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加大了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目前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充分表明我国法律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黑客攻击行为的决心和举措。

(二)黑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许多人往往从黑客的动机(比如爱国)出发,认为黑客有“好”、“坏”之分,美化和推崇所谓的“好”黑客,而不能对网络黑客行为作出法制上的价值判断。笔者认为不能因黑客某种目的的正义性而否认其行为的违法性,即便其不构成犯罪,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黑客行为,除受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外,还应当按照民事侵权行为受到民法的调整。也就是说,黑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一,关于刑事责任。正如前文所说,当前网络黑客的犯罪类型出现了传统型犯罪的计算机化趋势,但是网络黑客的攻击行为及至衍生的网络犯罪行为无论再怎么花样翻新,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比如北京法院审理的首例利用木马程序实施的网银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将木马植入他人电脑,远程操控盗取银行密码然后把钱转走的行为,这虽然与普通盗窃行为的手段、过程不一样,但两者之间目的、后果是一致的,而且并不能改变“秘密窃取”的实质要件,法院依然按照刑法的规定评价为盗窃罪。总之,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才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缺一不可。黑客行为如果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第二,关于行政责任。黑客行为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当然,当黑客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其行为的违法性也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评价和调整,并不能因其网络特征而改变。对此,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拘留,这是黑客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另外,黑客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还主要包括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直至取消联网资格。

第三,关于民事责任。黑客行为除了具有刑事和行政违法性外,其行为后果仍然可能给他人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或者是具有民事侵权的性质。因此,黑客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比如,黑客进入别人的网站,更改网站内容,或者将重要内容进行删除、修改,当然会造成相应的损失,那么黑客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擅自更改网页的页面设计及文字内容,则构成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目前,我国关于网络侵权的直接规定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该规定为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较为规范的法律依据

网络犯罪的原因

(一)黑客文化对网络犯罪者的影响

黑客有自己的道德准则。其内容包括:

1、对计算机的使用应该是不受限制的和完全的

2、所有的信息都应当是免费的

3、怀疑权威,推动分权

4、你可以在计算机上创造艺术和美

5、计算机将使你的生活变得更美好

这些道德准则来源于20世纪60年代青年人自由不羁、反抗既有体制的观念和精神。尽管黑客行为对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已经只是意味着破坏,但“黑客们都是病态的电脑瘾君子,他们无法控制自身的不负责任的强迫性行为”。并且,按照传统,黑客们习惯于把自己看作是敢于超越规则的精英分子,个个胸怀大志,都自认为是新的电子世界的拓荒者。还有,黑客们对当今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有背于他们的理想强烈不满。一方面热衷于炫耀自己的电子技术才华;一方面蔑视所有的法规。黑客精神的这两个方面正是针对计算机犯罪和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犯罪的观念根源。

(二)网络技术局限使网络犯罪者可大显身手

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设计目标和技术追求在于信息资源的共享。早期计算机革命者们基于对理想的追求,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在对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心研究和发明创造中,在注重计算机的大容量、微型化、便捷化的同时,较多考虑的是计算机的兼容性和互联性。倒是看似有害的一些黑客行为才促使计算机安全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有所发展进步。但黑客们和计算机革命者抱定的是同样的宗旨,追求的都是信息资源的共享这样一种技术理想,所以,从计算机技术发展到今天的网络技术,微机互联、信息互通方面技术越来越进步,而互联计算机的信息阻隔技术、为信息占有者守护信息的技术等却一直没有能真正成熟起来。人们在享受全球性的即时通讯和信息查询的欢乐的同时,不得不承受自己所掌握占有的信息数据随时会被他人窃取甚至篡改的痛苦。当然,如果当初的计算机革命者们首先关注的是信息安全,很可能就没有今天这样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因此,可以说,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起来之后出现针对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完全是因为有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不可避免的技术原因。

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同样能说明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因网络技术局限的存在的必然性。事实上,自计算机革命开始,针对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的黑客行为一直存在,只是在当初的20余年中,这些黑客行为并没有被指称(规定)为犯罪。黑客行为在早期不被规定为犯罪,一方面是因为它实际上有利于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进步,事实上也促进了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因为早期黑客行为所侵害的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数据的拥有者本身也大都是追求信息共享理想的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探索者,他们并不认为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入就是一种犯罪行为,而当时的社会对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还没有足够的认识,更缺乏对黑客行为的完整认识。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化,不仅全社会对之逐渐形成明确的完整的认识和观念,而且电子信息网络的社会化,使计算机、电子信息系统及电子信息数据的拥有者扩展到政界、商界以至家庭,黑客行为对电子信息系统和电子信息数据的侵害就不再得到容忍。基于电子信息占有者们不愿自己占有电子信息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共同的观念,社会为保护电子信息占有者电子信息占有权不受侵犯,就必须把黑客行为规定为犯罪,用刑罚来阻止这种行为的再度发生。

(三)法制建设滞后放纵了利用网络的犯罪

为保护计算机电子信息系统和电子信息网络的安全,打击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各国政府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有关法制建设工作。到了20世纪90年代,世界各国的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法规皆已比较成熟,这些法规基本上都是针对黑客性质的犯罪的。以1994年美国颁行的《计算机滥用修正案》为例,大致就可以看出这类法规的共同特点。《计算机滥用修正案》是时下美国联邦关于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刑事立法,其打击重点是未经许可而故意进入政府计算机的行为,没有将大量的利用计算机及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包括进去。

我国有关计算机的立法始于199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但这只是个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才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进行保护的法规。97刑法法典的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则对某些计算机犯罪作出了规定。第285条规定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的则是几种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即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行为。前两条规定大致囊括了美国《计算机滥用修正案》所规定的6种犯罪行为,而后一条规定则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目的在于在打击防控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发挥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这一条的规定过于粗略,在利用计算机犯罪、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犯罪越来越普泛化的今天,这样粗略的规定不仅不能适应打击和防控犯罪的需要,而且会因规定内容中的具体列举过少,妨碍对利用计算机系统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实施的其它各种犯罪的打击。

(四)抗制力量薄弱不利于网络犯罪防控

法律将黑客行为犯罪化,紧接着的工作就应该是追究实施这类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而这种追究工作谈何容易!“真正成功的计算机侵入不会留下任何追踪线索,监控记录会被删除或修改,文件的读取时间会被改变,被读取的数据不会受到任何破坏。没有追踪线索,也就没有犯罪证据。正因为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根本无法估计这样‘完美无缺’的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了多少次,尽管计算机安全系统工业内部认为这样的犯罪行为曾发生过很多次。”

事实上,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所有的数据资料都会保留下一份最后一次被读取的时间记录,包括数据资料的子目录也会保留下一份最后被读取的时间记录,即使数据资料被删除,子目录的时间记录也不会消失。所以,被非法读取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被非法存入数据资料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皆会留存下丰富的法律证据。问题的关键是这些证据皆不易被察觉。与日常生活中的犯罪行为不同,针对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的犯罪不一定会造成受害人在物质上的损失。那些利用病毒或逻辑炸弹实施的犯罪行为,受害人注意不到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在犯罪结果显现时至关重要的证据信息也遭到破坏。即使针对计算机及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被察觉到了,一些受害者也不愿报案。这一方面因为一些受害公司担心报案会给其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信誉造成损害,从而失去自己的客户;另一方面是因为即使报了案,侦查部门也很难查出作案者,很难取得可靠的证据证明确是其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五)、 社会观念误区妨碍着网络犯罪的防控

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没有中心,没有所有者,没有人对它有占有关系,没有任何官方的组织者、管理者或控制者。网络世界是一个正在形成着的无中心的社会,是一块谁也无法控制的自由意志的伊甸园。 对此,一种观念是欢呼依靠数字化世界的年轻公民的影响,将分权心态由网络世界逐步弥漫于整个社会,使那种集中控制的传统生活观念成为明日黄花,网络世界无中心问题涉及人类社会文化观念的深层次问题。在中国,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使用还不够普及,网络世界无中心问题的观念性影响还不太明显,但网民社会的匿名性、无制约性已经促成了不少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中国的网民队伍正在扩大,面对无中心的网络世界,人们的观念、态度和行为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者说在人们的观念、态度和行为不发生什么变化的情况下,他们在无中心的网络世界中会发生什么样的行为,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社会对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另一种观念误区是认为这些技术是未来技术,代表着世界的未来,而尚未切近时下的现实。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社会中大多数的中老年人皆不急于去掌握使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技术,但他们都积极地要求并督促自己的子女学习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中老年人的普遍的观念实际上代表了一种社会的基本的倾向。这种社会倾向就是:重视对青少年的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培养教育而忽视让中老年人了解掌握使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技术。这种由观念倾向导致的教育偏向,使得全社会中了解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人绝大多数是青少年。青少年的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等都还处在培育形成的过程之中,自律性较弱,必须依靠他律而得以成长。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青少年与中老年和谐地处于相同的时空之中,并能及时得到中老年人的教育和引导,他律逐步促成自律。即使如此,现实生活中青少年越轨、违法和犯罪的比率还是较高的。在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虚拟出的超时空的网络上世界中,他律几乎不存在,自律性薄弱的青少年就更容易越轨、违法和犯罪。

  • 评论列表:
  •  鸠骨池虞
     发布于 2022-07-07 14:32:36  回复该评论
  • 也无法控制的自由意志的伊甸园。 对此,一种观念是欢呼依靠数字化世界的年轻公民的影响,将分权心态由网络世界逐步弥漫于整个社会,使那种集中控制的传统生活观念成为明日黄花,网络世界无中心

发表评论:

Powered By

Copyright Your WebSite.Some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