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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号诽谤(盗号触犯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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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被盗后发了好多垃圾信息和诽谤信息,如何澄清自己是清白的?

现在很多人应该都知道发那种垃圾信息是被盗号了啊,所以你直接在空间里面或者群发下消息就好,别人没有什么不信的

13岁被诬陷盗游戏号一共充了9500元的 会坐牢吗?

首先,诬陷就代表了,你没有做这件事,那就肯定不会坐牢,也不会有后续的经济索赔。但假设,不是诬陷,那从坐牢这件事来说,本身需要涉及到的是刑事犯罪。当然盗9500元的号也已经触犯了刑法。但由于是未成年人,而且是13岁,所以代表了未成年刑事犯罪责任规定

一、完全负刑事责任

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不管犯任何罪都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

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二、减轻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过程中会减轻其处罚。

具体的法律规定是: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里的收容教养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种保安处分措施。

三、相对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种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但是,这八种犯罪是指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例如14到16周岁不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在绑架行为中造成被绑架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分别根据情况给予故意伤害(致死)或故意杀人罪进行刑事处罚,而非不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不负刑事责任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触犯了什么罪,法律都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是不追究责任,但这里仅仅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对应的民事责任。以及,盗号这件事,其实可以通过联系游戏公司来申诉账号,申诉过后,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失,那就没什么民事责任了。或许还有点诉讼费什么的吧。

但坐牢这个词,不仅仅指的是监狱。13岁还是上学的年龄。而且相对来说,社交圈子都比较的固定。如果真的遇到这种事,相信,去学校就是去坐牢。因为人还是相对来说比较群居。不被他人接纳,和坐牢有什么区别。甚至更惨

求救!!有人QQ图片诽谤我!!

楼主,悲剧啊。下次要小心咯。你可以投诉他的空间文档,注意开多个小号去投诉。同时找技术黑客盗她的号。或者用另一个号去和她聊。趁机发个文件病毒包过去。让她电脑成为肉鸡。你不但可以盗号,还可以搞破坏。我也就是只有这些办法咯。希望帮到你。手机打字慢,望采纳。还有,加油啊!下次小心。

相声演员周炜再次发文道歉,说自己沉默不代表默认,对此你怎么看?

著名相声演员周炜“辱骂”网友的舆论持续发酵,虽然周炜已经发布声明称是自己的账号被不法粉丝盗用,但由于声明里周炜的态度和语气的问题,依旧让许多网友不依不饶地继续嘲讽这位老艺术家。

毕竟,周炜非但没说那些“别有用心”的盗号的犯罪分子,反而“倒打一耙”,针对网友上那些说了他的网友进行“威胁”,说这些对他“诽谤”的人要追究法律责任。

更加让一些网友觉得心里不舒服,不断地吐槽周炜白费了“德艺双馨”的名号

这其实就有点“没道理”了,如果周炜的账号被盗用,那么这些骂“周炜”的网友其实骂的是那个“盗号”的人,和真正的周炜有什么关系,周炜这种“欺负”老实人的做法。

更加让一些网友觉得心里不舒服,不断地吐槽周炜白费了“德艺双馨”的名号。甚至有网友说周炜除了发声明外,都不敢出来回应,是不是真的被“盗号”了还不一定。

面对汹涌的舆情,相声表演艺术家周炜再次发布了文章

面对汹涌的舆情,相声表演艺术家周炜再次发布了文章,说有些时候,沉默并不代表就是事实,言外之意就是自己这些天没回应不代表就是默认了。

周炜说自己平时事情很多,发布内容以后,由于评论和私信太多,自己也没有什么查看评论的习惯。他的意思很明显,说自己这么大的明星。

没什么时间也没什么兴趣去专门挑选网友“逼捐”自己的评论回复

没什么时间也没什么兴趣去专门挑选网友“逼捐”自己的评论回复,也就是说,那些评论真的不是他说的。

对于网友质疑他是不是被盗号的说法,周炜晒出了后台“头条”账号的登录记录,证明的确有人通过某平台登录了他的账号,而这一切都不是他本人的操作,前边一个“声明”已经被删除。

如此看来,那份惹怒众人声明,应该不是周炜自己发布了

如此看来,那份惹怒众人声明,应该不是周炜自己发布了,就是不知道是谁,在用了周炜的账号以后不光替周炜挨个回怼那些让他“捐款”的粉丝,还在舆论闹起来以后。

登录了周炜的其他平台的账号,替他发布了一个“盗号”的声明,这个不法粉丝,的确是太嚣张了。最后,周炜承认是自己的疏忽,是因为自己没注意才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误会。

自己也会引以为戒,以后这些账号都由自己亲自来把持

自己也会引以为戒,以后这些账号都由自己亲自来把持,并且时常查看网友的回应和评论,这样的情况不会再发生了。

看得出,老艺术家是真的被舆论闹得挺心酸,自己戎马一生,为相声事业贡献了那么多经典的作品,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那么多欢笑和爱,就因为一个“误会”而导致自己晚节不保,年轻人尚且心情抑郁,更不用说把荣誉看得比自己生命更重要的艺术家了。

抛开一切其他因素不谈,周炜其实真的是一位不错的相声表演艺术家

抛开一切其他因素不谈,周炜其实真的是一位不错的相声表演艺术家,他在舞台上的相声,内容新颖品味高雅,不需要用任何“三俗”的包袱,也不会刻意去调侃身边搭档的父母家人,而仅仅是靠自己的生动表演和语言逻辑,就能把观众逗乐。

而且难能可贵的是周炜的相声任何人都能听,老少醎宜,不管你是什么职业,不管你是什么身份,听周炜的相声都不会觉得别扭,所以以往的大型舞台上,周炜一直是语言类节目的常客。

所谓人无完人,这次是被盗号也好,自己的语言欠考虑也罢

所谓人无完人,这次是被盗号也好,自己的语言欠考虑也罢,说到底都是周炜自己的责任,他应该给大家道歉,但希望大家也不能得理不饶人。

周炜不是劣迹艺人,他是真正的艺术家,哪怕有些瑕疵,但不能抹除他的成就。这次就这样吧,相信周炜以后一定不会再出现这样的情况了。

关于网游盗号

第一,根据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盗窃网游帐号等行为如达到一定数额已构成盗窃犯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第二,如发现网游被盗号,首先应向服务商取得联系,请求保留相关证据。再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明被盗事实并确定损失数额。如数额尚未达到当地的犯罪数额起点,可以对行为人处以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如达到,则可依刑法处置。

第三,某些情况下,如果是QQ、MSN、电子邮箱等通信工具被盗号,还可以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按侵犯通信自由罪处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参考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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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年盗百余网游号 卖得六万元被批捕

“QQ盗号是犯罪”的积极意义

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宣判 定侵犯通信自由罪

微博被盗。已经投诉。投诉结果已经出来了。请看图。他会收到什么处罚?

盗号是属于犯法行为,盗号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个人信息,可以报警,建议报网警。

从民事方面,涉及侵犯名誉权的问题,触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其次从行政方面,属于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情节十分严重的话,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触犯《刑法。

如果是刑事犯法,那就拜拜了。等坐牢了。

如果盗号并且造谣或发一些不实的信息,而损害当事人个名誉,又该当何罪呢?

造谣的主体是个人名誉还是社会危害。

1、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3、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侮辱罪、诽谤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评论列表:
  •  离鸢饮酎
     发布于 2023-03-23 07:53:40  回复该评论
  • 如果是QQ、MSN、电子邮箱等通信工具被盗号,还可以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按侵犯通信自由罪处理。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  瑰颈酒奴
     发布于 2023-03-23 10:34:45  回复该评论
  • 诉账号,申诉过后,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失,那就没什么民事责任了。或许还有点诉讼费什么的吧。但坐牢这个词,不仅仅指的是监狱。13岁还是上学的年龄。而且相对来说,社交圈子都比较的固定。如果真的遇到这种事,
  •  野欢柔侣
     发布于 2023-03-23 14:37:37  回复该评论
  • 把荣誉看得比自己生命更重要的艺术家了。抛开一切其他因素不谈,周炜其实真的是一位不错的相声表演艺术家抛开一切其他因素不谈,周炜其实真的是一位不错的相声表演艺术家,他在舞台上的相声,内容新颖品味高雅
  •  惑心鸽吻
     发布于 2023-03-23 08:13:35  回复该评论
  • 权责任法》。其次从行政方面,属于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情节十分严重的话,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触犯《刑法。如果是刑事犯法,那就拜拜了。等坐牢了。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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