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31日
原文章标题:回绝隔离、谎报疫情、造谣传谣、哄抬物价……这种个人行为法律法规如何治疗?
这一新春佳节,新式冠状病毒新冠肺炎汹汹。应对持续上升的诊断病案,全国各地、各单位陆续作出回应,应急增援武汉市!
殊不知就在全国人民同心协力之时,有的人却本末倒置。有店家漫天要价违背良心进行“疫情财”;更有些人别有用心生产制造散播各种各样谣传……
虚报疫情、生产制造谣传、哄抬物价……这种违反规定行为都该担负哪些法律依据?一位律师界人员跟各位介绍了好多个与疫情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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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和改进自然环境,降低污染物排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我国行业和我国所管的别的水域,立即向自然环境排出应税污染物的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别的企业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经营者,理应按照本法要求交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就是指本法应附《环境保护税税收分类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数值表》明文规定的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音。
第四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属于立即向自然环境排出污染物,不交纳相对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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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31日
新京报快讯(新闻记者 何强)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修定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中要求》(下称《规定》)。怎样防止出现司法解释与法律要求不一致的状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职业委员会、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万春详细介绍,《规定》确立,法律制定、改动、废除后,有关司法解释与现行标准法律要求相问题的內容全自动无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有关司法解释理应立即进行调整或是废除。有关司法解释与现行标准法律要求分歧 将全自动无效万春详细介绍,《规定》第二条确立,地区人民检察院、专业人民检察院不可制定